吴亮律师
成立业主委员会,需要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由业主共同决定。第二款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二款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上一篇:干不满3个月扣500工资合法么 下一篇:暂无